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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加强涉渔工程渔业资源补偿管理工作的通知
2021-04-20 14:51:06 返回列表

各市农业农村局,秦皇岛、沧州市海洋和渔业局,雄安新区管委会公共服务局:

       近年来,流域开发和港口、码头、航道等工程建设,加剧了对水生生物及其生境的威胁,造成水生生物资源受到破坏。2018年,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明确涉渔工程水生生物资源保护和补偿有关事项的通知》(农办渔〔2018〕50号),明确了水生生物保护和补偿有关事项。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涉渔工程渔业资源补偿工作程序,确保补偿措施有效落实,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涉渔工程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相关工作

       (一)做好环境影响报告书等审查工作。各级渔业主管部门要履职尽责,认真做好涉渔工程海域使用论证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书、倾倒区选划报告审查工作,依据《建设项目对海洋生物资源影响评价技术规程》(SC/T9110-2007)、《涉海建设项目对海洋生物资源损害评估技术规范》(DB 13/T 2999-2019)等有关规定、技术规范提出部门审核意见,确保涉渔工程渔业资源生态损失评估内容、补偿措施科学合理。

       (二)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影响专题论证报告报批程序

       1.省级初审。在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或在保护区外可能对保护区功能产生影响的工程建设,建设单位应委托有资质的单位,依据《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建设项目对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影响专题论证报告编制指南的通知》(农办渔〔2014〕14号),编制专题论证报告,并向省级渔业主管部门提出审查申请。省级渔业主管部门对专题论证报告提出初审意见后,报农业农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

       2.部局审批。部局组织专家对专题论证报告进行审查,专家审查之前可根据需要进行实地查看。编制单位根据专家审查意见对专题论证报告进行修改完善。建设单位与保护区管理机构就落实渔业资源保护和补偿措施达成一致意见,可通过签订补偿协议的形式,明确责任分工。建设单位以正式文件将修改完善后的专题论证报告和有关意见报送部局复核,部局向建设单位回复意见。经审批的专题报告内容应全面纳入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

       二、补偿措施的落实

       (一)实施主体。建设单位是涉渔工程渔业资源补偿落实的主体,应按“三同时”原则开展渔业资源修复,无能力落实保护和补偿措施的,可以委托具备相应能力的社会第三方机构实施。

       (二)修复方案的制定。建设单位应根据保护区影响专题报告及环境影响报告书中所列的水生生物资源保护和补偿内容,组织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内容包括:修复目的、工作机制和主要职责、实施时间地点、实施内容、实施方式,放流苗种供应单位确定、育苗及放流过程的监督、苗种的检验检疫,渔业资源养护管理及监测评估等方面。

       (三)修复方案的审批。渔业资源修复实施方案须经所在地县级渔业主管部门初审通过,市级渔业主管部门组织相关专家进行审查论证并对审查通过的方案进行批复,报省级渔业主管部门备案。省级渔业主管部门进行监督。

       (四)补偿资金使用范围

       1.补偿资金80%以上用于增殖放流等修复措施以及相关科学研究;监测与评估占10-15%;渔业资源养护与管理占5%-10%,包括方案编制、招投标、包装运输费用等方面。渔业部门对保护和补偿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管理,组织开展技术审查和调查评估,所需相关费用应纳入补偿资金。

       2.各市可对流域性的水生生物资源保护和补偿措施进行统筹安排,工程建设对水生生物和水域生态环境影响较大的,保护和补偿措施可与渔民退捕、原有不利影响因素消除以及执法监管能力建设等相结合。

       (五)修复工作要求。建设单位在实施修复工作时,要严格按照《河北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水生生物增殖放流管理规定〉的通知》(冀农渔发〔2016〕33号)、《水生生物增殖放流技术规程》(SC/T9401-2010)等国家、省级相关文件、标准执行,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还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坚持公开原则,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三、监督管理及信息报送

       (一)渔业主管部门监督管理责任分工

       1.县级渔业部门是监管主体,负责对修复工作进行全程监督。市级渔业主管部门负责对区域内补偿工作总体把关,负责对修复实施方案进行审核批复,组织验收及修复效果评估,确保补偿资金足额使用、修复措施全部落实到位。省级渔业主管部门进行监督检查。

       2.各级渔业主管部门要加强与建设单位的沟通,并视情为其提供职责范围内的组织、协调等方面的协助,帮助其解决渔业资源保护和补偿措施落实过程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推动补偿资金及时到位,使用规范合理。

       3.受当地政府委托由地方渔业部门承担的渔业资源修复项目,应报请省市级渔业主管部门进行监督指导。

       (二)完善信息报送

       1.各级渔业主管部门要安排专人做好涉渔工程有关事项统计工作,及时将本地区涉渔工程环境影响评价审查情况、渔业资源修复情况通过全国水生生物资源养护信息采集系统逐级报送。

       2.县级渔业部门要做好渔业资源修复项目材料的汇总、整理、存档,主要包括:专题报告及批复、环评报告及批复、补偿协议、修复实施方案及批复、监督验收等有关材料。

       3.每年12月10日前,县级渔业主管部门将辖区内涉渔工程渔业资源补偿监督管理情况报市级渔业主管部门汇总,市级渔业主管部门对全市工作进行总结,以正式文件报送省厅。  

       四、关于明确辽东湾渤海湾莱州湾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管理权限的说明

       辽东湾渤海湾莱州湾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是2008年由原农业部直接设立的,2015年已委托各有关省级渔业主管部门管理,该保护区涉及我省沧州和唐山部分海域。为加强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管理,由唐山、沧州市级渔业主管部门负责具体管理工作,其中沧州海域保护区工作由沧州市农业农村局牵头负责,沧州市海洋和渔业局进行渔业执法监管。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孙立元  0311-86256522

                                               河北省农业农村厅

                                                2021年4月20日

       《河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加强涉渔工程渔业资源补偿管理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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