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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 关于开展乡村产业振兴带头人培育“头雁”项目培育机构遴选工作的通知
2022-04-11 09:45:20 返回列表

各普通高等涉农职业学院、大学:
    为贯彻落实《农业农村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乡村产业振兴带头人培育“头雁”项目实施〉的通知》(农人发3号)要求,现向社会公开遴选乡村产业振兴带头人“头雁”项目培育机构,承担乡村产业振兴带头人“头雁”项目培育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承担乡村产业振兴带头人“头雁”项目培育机构要符合:
    1.人才培育主要专业与区域产业发展具有高度契合性,具有相对优势;
    2.具有实习实训场所或合作实训基地;
    3.拥有稳定的教学团队;
    4.有专职教学管理人员和专兼职教师队伍,兼职教师人员队伍中的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人员数量不低于高校专职教师数量;
  5.初步形成理念先进、顺畅运行的管理体系;
  6.按照当前疫情防控常态化要求,具有一定的地域优势;
    7.自愿在省农业农村厅的指导下承担培育任务。
    二、申报范围
  普通高等涉农职业学院、大学,有承担过历年农业相关项目培训工作的优先考虑。遴选乡村产业振兴带头人培育“头雁”项目培育机构3个。
  三、遴选认定程序
  1.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网站公告。
  2.提交材料。请具备以上申报条件、有意承担培育任务的培育机构提交申报材料,材料包括:申请报告(包括机构简介、师资情况、培育场所设施设备、历年开展农业相关培育情况、保障措施);认真填写《乡村产业振兴带头人培育“头雁”项目工作联系表》(见附件1)和《乡村产业振兴带头人培育“头雁”项目培育机构清单》(见附件2),所有材料都要加盖学院(大学)公章。申报材料壹份,报送省农业农村厅人事处。
    3.资质、条件审查。
    4.省农业农村厅与省财政厅根据培育任务的需要,择优遴选确定培育机构,承担乡村产业振兴带头人培育“头雁”项目培育工作。
    四、申报时间
  2022年4月11日至2021年4月13日。将申报材料报省农业农村厅人事处,逾期不予受理。
  联系人:吴艳丽     电话:0451-82622071。

  附件:

关于开展首批乡村振兴带头人培育“头雁”项目培训学院遴选工作的通知.docx.docx




黑龙江省农村农村厅
2022年4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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