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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开展省级蚕种质资源保护单位确定工作的通知
2022-05-15 10:44:41 返回列表

各市农业农村局,省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我省《加快推进种业振兴打造种业强省行动方案》精神,扎实做好蚕种质资源保护,根据《安徽省蚕种管理条例》《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农业种质保护单位确定实施方案和农业种质资源登记实施方案的通知》(皖农种函〔2020〕857号)要求,决定开展省级蚕种质资源保护单位确定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主体

    申报省级蚕种质资源保护单位的主体应是经农业农村部、省级农业农村部门批准建设的蚕种质资源库(场),或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科技部及地方相关部门建设的蚕种质资源库以及资源共享服务平台,或建有蚕种质资源保护设施,具备保护能力,开展资源保护工作的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

    二、申报条件

    申报省级蚕种质资源保护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1.在省内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管理部门、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有固定的办公和保护场所。能够为蚕种质资源保护工作正常开展提供持续稳定的经费保障。蚕种质资源保护单位主要负责人,由具有法人资格的依托单位主要负责人兼任。

    2.蚕种质资源需设在原产地或与原产地自然生态条件一致或相近的区域。所在地及附近地区无重大动植物疫病发生史。库(场)布局合理,保护场所与办公区、生活区隔离分开。配备监测、生理、生化、遗传及保存技术研究等设施设备,具备无害化处理、粪污排放处理等场所,防疫条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有关规定。

    3.具有稳定的蚕种质资源保护专业团队,具备相应的蚕种质资源保存技术规范。直接从事保种工作的技术人员需经专业技术培训,掌握种质资源保护的基本知识和技能。蚕种质资源保护单位总人数应在5人以上。其中,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达到50%以上,有明确的岗位职责。

    4.具有较完善的蚕种质资源管理、人员培训与考核、档案管理、安全管理等制度,能够按照省农业种质资源保护工作的统一安排,进行调整、完善和提升。

    三、确定程序

    省级蚕种质资源保护单位确定的具体程序如下:

    1.市级初审。申报单位向所在市级农业农村部门提交下列材料:申请表(见附件);符合相关规定和条件的证明材料;申报蚕种质资源保护场还应提供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市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对申请单位的资质、运营情况和蚕种质资源保有真实性等进行初审,并将审核意见和相关材料报送至省特色农业管理站。

    承担蚕种质资源保护工作的省直单位,申请材料直接提交至省特色农业管理站。

    2.专家审查。省特色农业管理站根据市级初审意见,组织专家对申请蚕种质资源保护单位的基础条件、技术力量以及种质保存情况进行书面审查,必要时进行现场审查。

    3.确定保护单位。省农业农村厅根据专家审查结果确定省级蚕种质资源保护单位,并发布公告。

    四、有关要求

    请各市农业农村局认真组织辖区蚕种质资源保护单位申报,并做好初审工作,于2022年6月10日前将签字盖章的市级初审意见及相关申报材料纸质版一式三份报送至省特色农业管理站,电子版一并发送至指定邮箱。

    联系人:汪剑霞; 电话:0551-62863299;邮箱:471089475@qq.com;地址:合肥市包河区洞庭湖路3355号农业大厦1931室。

    附件:

附件:省级蚕种质资源保护单位确定申请表.doc


安徽省农业农村厅

2022年5月14日

文件下载:

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开展省级蚕种质资源.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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