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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农业农村厅 关于做好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监测工作的通知
2022-07-29 14:12:31 返回列表

鲁农产业字〔2022〕8号

各市农业农村局

根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监测工作的通知》(农办产〔2022〕5号),农业农村部开展第十次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以下简称“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监测。现就做好我省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监测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监测范围

2019—2020年认定和监测合格、递补的国家重点龙头企业2021年认定的23家企业不在此次监测范围)。

二、监测程序

(一)企业填报。被监测企业对照《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农经发〔2018〕1号,简称《办法》)规定的标准,提供监测材料。

(二)市级审核。各市农业农村局按照《办法》要求,对监测企业所填报材料进行审核,会同市级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提出监测结果建议。如有监测不合格企业,要按照“退一补一”原则,进行等额递补,并报经市政府分管负责同志审定。

(三)省级审核。在各市监测的基础上,省农业农村厅对照标准进行审核,并会同省级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提出监测意见。

三、材料报送

各市农业农村局请于7月11日前,以市农业农村局名义向省农业农村厅报送材料(1式2份),并报有关监测材料电子版。

(一)监测结果建议。1.监测过程和做法,监测合格企业的经营发展、联农带农、更名情况,不合格企业的淘汰原因,递补企业的基本情况;2.合格、不合格和递补企业建议名单;3.征求市级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同意的有关证明材料。4.如有递补企业,需提供市级人民政府分管负责同志审定的有关证明材料。

(二)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监测申报书。市级农业农村部门初步监测合格和递补的企业需填报信息系统(http://202.127.46.84),并通过系统打印带有“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监测材料”水印字样的纸质材料。

四、有关要求

(一)各市要严格按照《办法》规定的各项要求,严格审核把关,淘汰不合格企业,递补成长性好、带动力强的企业。对从事粮油、种业的企业,以及注册地在县域的企业优先递补,并在递补企业建议名单中予以注明。按照等额递补原则,不得超报。

(二)各市在监测递补过程中,要严格遵守相关纪律和规定,不得泄露监测企业的有关信息,严禁通过不正当手段或私下交易行为区别对待企业,影响监测的公正性,切实做到公平、公正、廉洁监测。

(三)龙头企业应按要求如实提供有关材料,不得弄虚作假。市级农业农村部门对企业申报材料完整性、真实性、一致性进行审核把关。如有舞弊行为,一经查实,视为监测不合格企业,且所在市不得推荐递补企业。

联系人:厅乡村产业发展处 张同政 0531-51789188

箱:sdcyh@shandong.cn

址:济南市历下区十亩园东街7号

编:250013

附件:1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监测结果汇总表

      2.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监测申报书

山东省农业农村厅      

2022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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