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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农业产业化经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开展省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工作的通知
2022-05-16 14:48:52 返回列表

湖北省农业产业化经营领导小组办公室

关于开展省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县(区)农业农村局:

  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1号文件精神,按照《省委办公厅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培育壮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意见》(鄂办发〔202110号)要求,实施培育壮大龙头企业十百千万工程,进一步壮大农业产业化省级龙头企业队伍,决定开展省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本原则

  省级重点龙头企业的认定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原则,不干预企业经营自主权。

  二、申报对象

  在湖北省内依法设立的以农产品加工或流通为主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原则上应是市(州)级重点龙头企业。

  三、申报数量和条件

  拟认定省级重点龙头企业100家。根据各市州市级龙头企业数量、符合省级龙头企业认定标准的企业数量、农产品加工产值等情况,按权重进行名额测算分配,详见名额分配表(附件3)。各市州按照分配名额11.2的比例进行申报,不得超报。

  申报企业必须具备综合实力较强、联农带动作用突出、履行社会责任好等条件,具体要求按照《湖北省农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监测管理办法》(鄂农产字〔20101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执行。

  四、申报和认定程序

  申报程序按照《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一)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企业向所在县(市、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不得以市属企业申报。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对企业报送材料进行审查,并提出推荐意见,报市(州)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二)市(州)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对企业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核,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经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向省农业产业化经营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产业化办)正式行文,提出审核意见并附相关材料。

  (三)省产业化办负责组织专家评审,征求省农业产业化经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意见;必要时,开展现场检查,提出认定建议。新认定企业公示后,报省农业产业化经营领导小组审批并发文。

  五、有关要求

  (一)按时报送。624日前,市(州)统一报(寄)送以下材料:

  1.市(州)农业农村部门的正式推荐文件。文中请详细说明申报的过程和做法企业的有关情况并附推荐企业名单;

  2.相关部门及政府同意的有关材料;

  3.企业申报纸质材料(一式一份,见附件1);

  4.汇总后的《申报表》(另附)、企业简介(附件2)、企业发展农业产业化情况介绍电子版。

  (二)严肃纪律。各级主管部门要对企业申报资料认真审核,严格遵守相关纪律和规定,不得泄露认定的有关信息,做到公平认定、廉洁认定。

  (三)恪守诚信。企业应按要求如实提供有关材料,不得弄虚作假。一经查实弄虚作假行为,新申报企业已经认定的,取消其省级龙头企业的资格;未经认定的,取消其申报资格,4年内不得再行申报。企业不按时上报相关资料的,视为自动放弃。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省农业产业化经营领导小组办公室

  联系人:汤婷婷  李聚森 电话:027-87667237

  邮箱:hbxccyfzc@163.com

  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协会

  联系人:叶    电话:18942922308

  纸质资料邮寄地址:武汉市武昌区中南路18号中勘大厦11

  附件:1.湖北省农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申报书

     2.企业简介(模板)

     3.农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名额分配表

  

        省农业产业化经营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2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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